今天上午8点半,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案在山东高院第22审判庭开庭审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山东高法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及短视频直播,山东高院依法组成由山东高院刑四庭庭长吴靖为审判长,审判员王文兴、助理审判员刘振会为成员的合议庭审理此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郭琳、扈小刚、李文杰出庭履行职务。审判长宣布开庭后,身穿黑色T恤、比较瘦的上诉人于欢被带上法庭,他委托的辩护人是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的殷清利律师,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的代理律师也出庭参与诉讼。
审判长在开庭后对2017年5月20日庭前会议及此次庭审重点做了介绍,他表示,各方在庭前会议中针对原审判决提出异议的事实和证据,以及二审期间各方提交的新证据,作为本次庭审的重点。对吴学占等人涉黑、苏银霞,也就是于欢的母亲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害人林志浩涉嫌交通肇事、被害人林志浩的亲属是否干预办案、处警民警是否存在不作为等事项,已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不作为二审开庭审理的重点。
审判长宣布进行法庭调查后,首先由法庭宣读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5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案由、主要事实、证据名称和判决全文。
之后,合议庭让于欢陈述上诉理由。于欢说,他上诉是因为“一审没有认定他们家借的是吴学占的钱,并不是赵荣荣的,口头约定10%,但是他们属于放高利贷行为。一审并没有对民警不作为进行认定。吴学占等人涉黑的问题一审也并没有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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