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马来西亚的一个卖场里,一名30岁左右的男子在厕所企图强奸一名21岁的女子,女子呼救来众多民众,强奸未遂的男子随后被围殴致重伤,3天以后宣布不治身亡,目前警方已经逮捕了4男1女,那么这样出手相助打死人犯不犯法呢?
马来西亚一名男子,5月29日下午3时许在卖场厕所袭击一名女子,疑似企图性侵,女子尖叫求救,结果色男遭到众人包围痛殴。
3日后该男子宣告不治。据马来西亚《东方日报》报道,涉嫌性侵未遂色狼年约30岁,他当时在卖场厕所袭击一名21岁的女子。
女子指出,当时嫌犯用手盖住她的嘴巴,她尖叫求救随即被嫌犯殴打,但尖叫声已经惊动其他民众,众人赶抵救援女子并围殴嫌犯。
嫌犯被打到重伤昏迷后送医后宣告不治。当地警方已经逮捕4男1女进行调查。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中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强奸犯罪行为正在进行,对行为人做的任何行为都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当然也不存在犯罪的问题。
这里你说的要被强奸,具体情节表述不清,但是如果对方已经开始着手实施犯罪相关行为,比如拉扯脱衣服,下药,或以基本手段相威胁,或其他行为正在使受害人没有抵抗的,就认为行为正在进行,不犯罪。如果自己认为的,对方并无具体行为,假想的就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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