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女孩小美同同乡网友出去喝酒的时候,由于喝酒被网友王某和随同的朋友轮奸了,而在被轮奸以后,犯人家属竟然还威胁小美要求改口供,要不就把被轮奸的事情说出去,一家人都是禽兽啊这个。
18岁的安徽女孩小美去年9月21日晚,她与认识两三个月的同乡网友王某相约去大排档。王某叫上朋友熊某,小美叫来小柯,次日凌晨,四人一起坐熊某的车回家。小柯下车后,王某、熊某趁小美酒后犯困,在车上先后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并警告小美不要声张。事后,小美打电话告诉了小柯,小柯报警。随后,熊某、王某被公诉机关指控涉嫌强奸罪,且有轮奸行为。
在瓯海区法院审理此案时,小美反映自己多次遭王某母亲、女友的电话和微信骚扰,二人甚至去小美单位找她,还有言语威胁,要她改口供,说发生关系是自愿的,不然就去老家宣扬此事,让大家都知道。
经与王某母亲、女友核实情况,经办法官确定她们有骚扰行为。考虑到二人认错态度诚恳并表示悔改,且未对小美造成其他损害,法院依据《刑诉法》第62条“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的规定,向二人发出“证人保护禁止令”,列明姓名、户籍、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明确对被禁止人实施禁止接触证人等措施,期限六个月。被禁止人如在期限内违反规定,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轮奸,又称为集体强奸,是指二人以上违背受害者意愿,强行发生的性行为,轮奸是属于强奸罪的范畴,附属于强奸罪,作为强奸罪的加重情节予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有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原文: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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