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售卖穿山甲片,买卖野生保护动物违法吗?穿山甲是我们国家的二级保护动物,但在一些不法分子看来买卖这一类的野生保护动物能够获取高额的利益不惜铤而走险,近日在网友爆料在很多城市的药店都有公开售卖炮制过的穿山甲片,这到底是不是真的呢?下面让我们一起去看看记者暗访的结果。
近日,有网友在微博上发帖称,包括北京在内的多个城市里,不少药店在公开售卖炮制过的穿山甲片。穿山甲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根据相关规定,所有含穿山甲片的成药和产品都要在包装袋上贴有“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才能销售流通,但这些药店里卖的穿山甲片并未有相关标识。
根据网友提供的照片,药店里售卖的炮制过的穿山甲片大多是用一个塑料袋包装,包装袋上没有任何说明或标识,只有一些盒装售卖的中成药上贴有“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
记者查询发现,2007年11月,国家林业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五个部门发布《关于加强赛加羚羊、穿山甲、稀有蛇类资源保护和规范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7]242号),通知称,自2008年3月1日起,所有含赛加羚羊角、穿山甲片和稀有蛇类原材料的成药和产品,须在其最小销售单位包装上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后方可进入流通。此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依法获得行政许可的,不得利用赛加羚羊角、穿山甲片和稀有蛇类原材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加载专用标识的产品也不得进入流通。
在朝阳区八里庄南里的一家药店,记者进门询问是否有穿山甲片卖,店员表示有,随后来到中药区域,从中药区域的柜台下取出一个牛皮纸包装的袋子,并从中掏出一个透明包装袋,其打开包装袋将里面的片状物取出,称这就是穿山甲片。北青报记者注意到,这些穿山甲片呈棕黄色,颜色深浅和大小不一,微卷并鼓起。在牛皮纸袋子上,有标有生产批号的标签,但并未贴有“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九条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划分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两种,并在其他条文中规定了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它们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受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有330多种,其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有小熊猫、穿山甲、黑熊、天鹅、鹦鹉等共230多种。所以买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是违法行为。而且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规定“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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