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障人士本就就应该得到社会更多的关爱,可是往往会出现智障人士被各种欺负的新闻,近日,在扬州火车站,警察抓到了一个64岁的老汉,据悉该老汉曾在2016年11月的时候对一个有智力障碍的少女多次性侵,真是令人气愤,更令人气愤的是,原因竟然是因为自己“太孤单”?
6月12日中午14时,扬州火车站民警经过周密部署,在火车站候车大厅抓获涉嫌强奸少女的网上在逃人员崔某,男,64岁。
据悉,2016年11月,崔某在安徽某地探访其儿子期间,看到附近有一名少女,神志不清。经简单交流崔某发现该少女有智力障碍,精神发育不全,于是崔某突发邪念,将其骗至一处无人空地实施强奸。此后,又多次以同样的方式实施强奸行为,直到少女的母亲发现少女的异样,报警求助,崔某外逃。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崔某终在扬州落网。面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崔某声泪俱下,询问中不由得回忆起自己孤苦的一生。老伴早逝,自己独自养大两个孩子,如今孩子长期在外,自己感受不到亲情的温暖,太孤单才会心生歹念,感觉很后悔。
法不容情,任何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奸淫幼女罪,是指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最高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2003):……答复如下: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司法解释已经明确指出了,取消奸淫幼女罪这个罪名,奸淫幼女的行为只是作为强奸罪的一个加重情节处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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