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杀人碎尸案,是指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学生张超及其男友和男友朋友因钱财杀害情人木鸿章,并在杀人后将尸体肢解260多块抛在各处。经一审、二审,判处谢宏(张超男友)死刑,张超死缓。
基本信息
中文名
云南大学杀人碎尸案
时间
2007年12月19日
地点
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
事件
杀人碎尸案
主要人物
张超,谢宏,陈光吕
影响
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被害人
木鸿章
目录
1案情回顾
2一审判决
3二审判决
折叠编辑本段案情回顾
生活中的张超是怎样一个人?"普通女生。"很多学生都这样说。与她相熟的一名男生说,她并不是长得很漂亮或者在校园很活跃的那种学生,打扮像其他一些女生一样比较时尚,但不张扬、不是很前卫,很多人都是在事发后才知道张超这个名字。
张超为何如此残忍?外界推测她是否有心理问题,对此,张文逸介绍说,据校方调查,张超在北京读中学期间"德智体是正常的","只有一点引起我们注意,她的家庭有些特殊情况。她父母所在煤矿没有煤可挖了,处于倒闭破产状态,父母都下岗,经济不太好。"
有人称之为"云南大学女马加爵"。
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大学生,其心理状况值得关注,而此事也暴露出独立学院在快速扩张中,对学生教育、管理诸多方面存在问题。放在疑为教育产业化的背景下审视之,或许对整个教育体制有所裨益。
19日夜,张超叫上男友和他的一个朋友,在别墅里,把牙签扎进木的手指甲缝里,逼他说出银行卡密码。达到目的后,张超坚持要杀。
2007年12月19日,云南丽江公路管理总段路桥施工队项目经理、39岁的工程师木鸿章彻夜未归。大约9点多,他的妻子李女士拨打他手机,两次都无人接听,第三次拨打时,手机已经关机。
第二天一早,李女士打电话给丈夫的司机,司机说昨晚并没有和他在一起。向交警朋友打听,昨晚也没有交通事故发生。家人开始报警。
21日,警察首先在丽江城郊的玉河中村找到了木鸿章的坐骑―――一辆深色帕拉丁越野车,停靠在离天上人间娱乐城300米远的一处僻静村道。"它停这有两三天了,一直没动,完好无损。"邻近一户村民说。
22日,警察在玉龙县护城河一带发现木的碎尸,装在不同袋子里多处抛尸。
23日,警方控制犯罪嫌疑人: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经济系工商管理专业大二女生张超,她的男朋友,以及她男友的一名男性朋友。据说,这个男性朋友的女友,也是张超的校友。
24日,警方进入这家学院进行调查,校方才知道张超涉案。
这是继4月吉林导游徐敏超狂砍20名路人之后,宁静的古城丽江又一次陷入恶性事件风波。
娱乐城里认识两个男人
一个是"少爷"男友,一个是大款情人。
天上人间娱乐城是丽江最高档的KTV夜场,上面悬挂着横幅―――"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它与云大旅游文化学院不到10分钟车程,5月开张后,张超与另一名女生经人介绍,来到这里兼职,陪客人喝酒、唱歌。在这里,她认识了决定她一生的2个男人:她的男友,和她的大款情人木鸿章。
据天上人间工作人员王莺莺(化名)透露,张超男友是云南德宏人,现年二十七八岁,离异,"长得比较高大帅气,为人低调、冷静,穿着谈吐有一定品位",曾在昆明一家夜场做经理,5月来到天上人间,因人生地不熟,便从最底层的"少爷"(男性服务生)做起。
"少爷"收入主要来自KTV包房客人的小费,最低是每个包房100元,关系熟络的,还可介绍朋友消费,得到一笔订房费。"少爷"收入从1000元到3000元不等,最高可拿到4000元。而陪客的小姐,小费至少是200元,如果出台包夜,至少是1000元。
张超的情人木鸿章出手阔绰,他妻子证实:"他在朋友、亲戚、父母面前,都是几千几千地花,身上常带有1万元以上现金。"他生前一名朋友说,每次应酬他总是主动买单,别人相争,他就开玩笑说:"我是有钱的!"木鸿章曾在昆明一所理工科大学就读,业务水平较高,是公司领导的得力助手,"在丽江做工程的人里算是专家,因为其他人文化都不高,"也许正因如此,他在应酬中和朋友们并无很多共同语言,显得比较孤独。
张超一名同学说,木鸿章认识张超后对她很好,一个月给她3万多元。知情人士表示,两人经常在木的一栋3层别墅里幽会。
尚不得知,张超最先认识的是哪个男人,但王莺莺发现,她和这名大她八九岁的离异男子相恋了,并发展到订婚的阶段,"她大方,活泼,随和,两人挺相配的。"
至于张超是否出台,她男友是否知道她同时与木鸿章保持亲密关系,王莺莺表示不知情,只说:"她身边一些女伴都是跑红尘的,在这个环境里,她可能也会偷偷出去赚些钱花。"
根据王莺莺的说法,张超在天上人间兼职2个月后,学校发现了,报告到当地文化部门,文化部门出面,娱乐城不敢再用兼职学生,张超便离开了。此时,张超男友也来到另一家夜场做经理,张超常常在下午下课后跑去陪伴男友。一度她提出想再去夜场兼职,但男友不同意。
在一次麻将桌上,木鸿章手气不好,便打电话叫来张超,张超帮他赢了12万元,最后木只给她2万元,这激起了张的愤恨。有消息说,两人幽会时木对张有虐待行为。另有消息说,木曾在张面前炫耀他有一张300多万元的银行卡。
19日夜,张超终于把她的愤恨与欲望发泄出来。她叫上男友和他的一个朋友,在木的3层别墅里,把牙签扎进木的手指甲缝里,逼迫他说出银行卡密码。达到目的后,张超男友说,就不要他的命了吧,但张超坚持要杀,并碎尸装进不同袋子。碎尸有两个目的,一是表达愤恨,二是以为这样就不会被人发现是谁。
骇人听闻的是,张超手持DV,把残害、分尸木鸿章的过程全程拍摄了下来。
抛尸后,张超等人并没有跑远,她拿着木鸿章的银行卡几次取钱共十多万元,警方据此最终锁定犯罪嫌疑人。当警察出现在她面前时,她似乎很镇定,说:"我知道你们来干什么。"
折叠编辑本段一审判决
张超及谢宏犯抢劫罪被判死刑
张超, 又名杨乐,女,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门头沟区人,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2006年工商管理1班学生。
谢宏,又名谢红,男,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景谷县人,农民,住景谷县正兴镇老姚村。
陈光吕,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宜良县人,农民,住宜良县南羊镇中乐村乐道组。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张超于2007年6月与被害人木鸿章在丽江市"天上人间"夜总会相识后,被害人木鸿章经常邀约张超陪同吃饭、会友,并先后赠送给张超价值2万多元的财物。张超将其与木鸿章交往的情况告知其男友上诉人谢宏,张超、谢宏即商议采用暴力胁迫劫取木鸿章的财物。2007年12月上旬谢宏与张超到昆明约见谢宏的好友陈光吕,称丽江人木鸿章有欠他钱,准备暴力索要欠款,陈光吕当即答应帮忙。12月16日陈光吕接到谢宏的电话后,乘夜班车于17日凌晨到达丽江,谢宏将陈光吕安排住宿于与张超租住的丽江市古城区祥和街道义和卿云村56号201房。12月18、19日,谢宏、陈光吕分别在古城区金甲市场、忠义市场购买了尼龙绳、橡胶手套、黑色塑料垃圾袋、编织袋、棉线手套以及衣服、毛线帽、鞋子、太阳镜等作案工具,还购买了无记名"神州行大众卡"。12月19日14时许张超用谢宏交给其的号码为"XXXXXXXXXXX"神州行卡发送短信邀约被害人木鸿章古城区祥和街道义和卿云村56号201房约会。当日20时许被害人木鸿章如约驾车来到张超与谢宏的出租房附近,张超下楼将其木鸿章接到房间,就被躲在门后的谢宏、陈光吕用刀胁迫后用绳子将木鸿章的手脚捆住,从木鸿章身上搜出身份证、驾驶证及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农业银行借记卡1张、车钥匙等物,张超将木鸿章的手机关闭。谢宏持刀威逼木鸿章套取农行借记卡密码及卡内金额后,由谢宏看守木鸿章,张超、陈光吕穿上事先准备衣服、口罩伪装后,骑自行车到丽江市福慧路的农行取款机取出2万元返回到出租房。
按照张超、谢宏策划的步骤,谢宏、陈光吕用尼龙绳将木鸿章勒死后,将尸体抬进卫生间,3人用菜刀、匕首及水果刀等工具将木鸿章的尸体肢解为260多份,用事先准备的黑色塑料袋和编织袋包装后,搬运到木鸿章的越野车上,并在部分塑料袋中加入石块,由谢宏驾车共同将尸块抛入玉龙新县城护城河内。3人返回途经三家村转台时,12月20日凌晨3时许,张超戴上口罩伪装后再次从农行柜员机上提取现金人民币2万元,上诉人谢宏将车开到黑龙潭公园附近丢弃。因找不到出租房钥匙,3人会合后便入住康宏酒店。谢宏、张超、陈光吕于20日上午让房东开了出租房门后,对出租房进行清扫并对赃款进行分配,除陈光吕分得的13000元外,谢宏、张超分得29000元。陈光吕将被害人木鸿章的衣服、电脑等物品装包携带至昆明抛弃,谢宏将部分作案工具毁弃,于22日再次清扫出租房后,携带张超的物品及两人分得的赃款前往昆明。2007年12月23日张超在丽江被公安机关抓获,12月25日谢宏、陈光吕在昆明被抓获。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认定的上述事实和相关证据,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于2008年6月4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谢宏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超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光吕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折叠编辑本段二审判决
维持原判
宣判后,被告人谢宏、张超、陈光吕均不服提出上诉。
被告人谢宏上诉称本案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抢劫罪;被害人木鸿章在本案中有过错,对其应从轻处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从轻改判。
被告人张超上诉称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张超19日找木鸿章只想索要被强奸后的赔偿款4万元,至于木鸿章被勒死及购买碎尸的塑料袋及尼龙绳均不知情;一审指控上诉人张超参与杀人抢劫的证据不足,上诉人张超参与到柜员机上取钱,但未邀约及参与杀人的行为,为转移尸体参与过抛尸;上诉人张超没有参与过杀人、抢劫的行为,判处死刑属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判处。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谢宏、张超、陈光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及杀害被害人木鸿章的手段,劫取被害人木鸿章的银行存款4万元及随身携带的现金人民币2千多元及价值2万多元的物品,均构成抢劫罪。且将被害人木鸿章勒死后肢解尸体,抛洒与玉龙县护城河内,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抢劫数额巨大,均应依法从严惩处。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谢宏为参与犯意策划,购买作案工具,实施捆绑、杀害、肢解被害人木鸿章的行为、并驾驶车辆抛尸体、清理现场;张超提起犯意,发短信诱骗木鸿章到其出租房,肢解木鸿章尸体,伪装后2次到柜员机提取木鸿章存款,清理犯罪现场;陈光吕参与购买作案具、杀害木鸿章、肢解尸体,抛尸块,伙同张超伪装提取木鸿章存款,销毁作案时的衣服及被害人木鸿章衣物,3人分工协作,共同实施本案抢劫行为,均应对全案犯罪事实承担刑事责任。鉴于上诉人谢宏、张超、陈光吕所实施手段特别恶劣和残忍,犯罪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为惩治犯罪,确保公民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谢宏、张超、陈光吕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裁定核准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光吕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裁定下发后,陈光吕已送监狱服刑。
最高法院改判张超为死缓对谢宏维持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
裁定下发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复核。最高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认为张超虽参与犯罪,但是未直接实施杀死被害人的行为,其作用小于谢宏。认为不排除张超被谢宏利用的可能。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综合考虑全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对张超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故改判张超"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为"被告人张超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谢宏在本案共同犯罪中,为参与犯意策划,购买作案工具、实施捆绑、杀害、肢解被害人木鸿章的行为、并驾驶车辆抛尸体、清理现场。在押期间企图指示张超翻供,说明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害大,应依法惩处。故依法核准谢宏"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死刑裁定。
2009年4月17日上午,谢宏在丽江被执行枪决。
直至2014年2月,未有另2人的任何消息。
直至2014年8月,未有另2人的任何消息。
直至2014年12月,未有另2人的任何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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