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至2012年4月期间,昆明市晋宁县晋城镇男子张永明以极其残忍手段杀害11人,并将尸体拉回其住处分尸灭迹。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张永明故意杀人案
类别
社会、事件
性质
凶杀
地点
昆明市晋宁县晋城镇
时间
2008年3月至2012年4月期间
嫌疑人
张永明
目录
1简介
2事件经过
3嫌犯简介
4案件庭审
5审判结果
折叠编辑本段简介
2012年5月,有媒体曝出昆明市晋宁县晋城镇有多名男子接连失踪。云南省晋宁县晋城镇发生多人失踪案件后,公安部和云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公安部继5月初派出刑事专家工作组后,又于21日派出由公安部领导带队的案件督察组,会同当地公安机关开展案件侦办和责任追查工作。
经过20多天的昼夜侦查,公安部刑事专家工作组和当地公安机关深入开展走访调查和现场勘验,进行了大量的物证鉴定和DNA比对,案件告破。犯罪嫌疑人张永明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依法逮捕。7月28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晋宁县张永明故意杀人案。张永明涉嫌于2008年3月至2012年4月期间,以极其残忍手段杀害11人,并将尸体拉回其住处分尸灭迹。法庭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折叠编辑本段事件经过
2012年5月,有媒体曝出昆明晋宁县晋城镇多名青少年接连失踪。公安部和云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先后派出刑事专家工作组以及由公安部领导带队的案件督察组,会同当地公安机关开展案件侦办和责任追查工作。经过20多天的昼夜侦查,证明有11名男性遇害,犯罪嫌疑人张永明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依法逮捕。
折叠编辑本段嫌犯简介
张永明
张永明系晋宁县晋城镇南门村人,1955年8月出生,初中文化,独自居住在晋宁县晋城镇南门村委会南门大村225号。1979年曾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曾多次减刑,于1997年出狱返回晋宁老家。经警方侦查,自2008年以来,单身独居的张永明在其居住地附近行人稀少的路段,趁人不备,对单独行走的受害人实施暴力袭击,致受害者死亡后,通过碎尸、焚烧、掩埋等多种方式销毁罪证。
折叠编辑本段案件庭审
公诉机关指出:张永明作为具有完全认知及控制能力的成年人,曾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过刑罚,对故意杀人行为的社会后果及法律后果有清楚认识。刑满归乡后的张永明,村委会给他分了田地,政府为他办理了低保,但他不思悔改回报社会,反而变本加厉以怨报德,冷酷并疯狂地报复社会。在法庭上,被告人张永明没有表示出丝毫愧疚和后悔,并拒绝向被害人家属表示道歉。
折叠编辑本段审判结果
昆明中院认为:被告人张永明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永明杀害11名被害人并分尸,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罪不可恕、法不容留,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张永明依法予以严惩。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永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还对被害人家属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作出了一审判决。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晋宁县张永明故意杀人案。以极其残忍手段杀害11人的张永明,被法庭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永明于2008年3月至2012年4月期间,分别在晋宁县晋城镇南门大村附近、鑫云冷库附近、蓉辰冷库附近等地,先后对陆家龙、刘荣、谢海俊、胡兴越、李桐、陈涛、管艳传、马云龙、刘熙、采云伟、韩耀共11名受害人采用双手或胶带勒扼颈部的方法致其死亡,并将尸体拉回其住处分尸灭迹。破案后,公安机关在张永明住处、晋城镇西门村附近一枯井及一圆形水坑内等地,分别找到了11名被害人的部分尸骸、衣物及随身物品。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核实的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人证言、物证指认笔录以及被告人张永明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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