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姚时美 通讯员 刘萱)昨日,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发布消息,12月全市12315投诉举报信息系统登记4256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3.24万元。
使用才3个月,集成灶发生爆炸
11月28日,刘先生来电反映,8月中旬他在茶陵县某集成灶专门店定做一个集成灶,价格9500元,8月下旬由商家安装。11月27日晚,在使用过程中,该集成灶发生爆炸,商家到现场查看后只同意换货。
茶陵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城关所工作人员接诉后,立即联系双方,并到消费者家中查看现场,爆炸的集成灶已不能使用,好在未造成人员伤亡,物品损坏不严重。当事双方约定12月4日到工商所进行调解。
商家提供了产品合格证,认为发生爆炸可能由于消费者操作失当造成,但无法举证,只同意换货。消费者不同意再使用该品牌产品。
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商家将已炸坏的集成灶自行运回,当场退还消费者9500元。
以案说法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表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该案中,商家虽提供产品合格证,但未向消费者作出警示和表明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产品发生爆炸,商家应当承担责任。
案例二
洗衣机运输中损坏,商家换货
12月1日,曾先生来电反映,11月29日在株洲某家电广场一品牌柜购买一台电冰箱和洗衣机,货款共5360元,约定商家免费送货和安装。30日,商家送货上门,验货时发现洗衣机面板凹陷、电冰箱门有刮痕,要求更换。商家称出货时完好,不予负责。
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接诉后立即转办该家电广场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经调查,消费者所述属实,系运输途中产生凹陷和刮痕,商家运输是委托他人运送,商家认为责任在运输方,应由运输方赔偿损失。经调解,最终,商家免费为消费者更换一台同款全新洗衣机,更换电冰箱门。
以案说法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本案中,商品外观质量受损,不符合约定质量要求,曾先生提出更换的要求应当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只约束缔约双方当事人,运输第三方损坏货物,属于该品牌专柜和运输第三方之间的运输关系,运输第三方不应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该品牌专柜应当承担更换、维修义务。
文章来源:https://zzwb.zznews.gov.cn/content/c14181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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